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会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入会与退会
第四条 符合《章程》规定入会条件的单位申请入会时,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会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协会向其反馈信息。会员收到反馈信息后应于30日内缴纳会费。对未通过会员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及时向其说明情况。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
(二)拒绝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
(三)因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申请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备案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如果会员正在履行本会必要的职责或义务时,须履行完毕后方能申请退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会员资格和权利自动终止。协会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申请理事会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章程》及协会相关制度;
(二)在经营管理、发展创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服务水利发展和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三)会员资格满1年且无不履行会员义务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晋升理事会员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报协会审核,审核结果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理事会员和常务理事会员的晋升依据《章程》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会员在缴纳会费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会员证和会费票据。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应积极向协会反映诉求,并按照协会工作要求报送有关统计和重大经营活动等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协会自律公约,有权反映违反公约的不良行为,并接受协会自律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应促进会员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协会可按照《章程》增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为水利改革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视具体情形给予表彰,并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章程》及协会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前款所列的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二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受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协会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