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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来了!

   日期:2023-02-27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推进《“十四五”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规划》实施,扎实做好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水利部日前印发了《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


  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3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推进《“十四五”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规划》实施,制定2023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


一、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


(一)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1.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状况和农村居民饮水状况排查,对脱贫地区和供水条件薄弱地区进行常态化监测,健全农村供水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保持动态清零。加强工程维修养护,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做细做实县级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整乡整村饮水安全问题。


2.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网络。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扎实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规范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一体化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建设,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力争到2023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升至88%,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达到57%。


3.实施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对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加快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置率达到75%。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快推进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立、治”。配合疾控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水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


(二)激发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1.加强水利劳务帮扶。督促指导各地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推动更多群众参与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建设,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指导各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中优先吸纳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


2.强化水利人才培养。加大对脱贫地区水利人才帮扶力度,开展水利业务帮扶培训,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订单式”水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基层水利干部培训力度。开展“组团式”人才帮扶。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做好期满挂职干部轮换工作。


3.实施水利科技帮扶。加大水利科技帮扶力度,加强相关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通过水利技术示范项目支持脱贫地区实施先进实用技术示范类项目1项,开展技术推介项目1项。推动实施水利科技组团式帮扶新疆、西藏相关工作,做好对四川省9个脱贫县的科技帮扶。


(三)巩固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聚焦水库移民脱贫人口和避险解困搬迁人口,加大监测和帮扶力度。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大力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特色产业。改善水库移民人居环境,开展美丽移民村建设。


二、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水利任务


(一)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堤防防洪达标。开展七大江河干流重要堤防达标建设3年提升行动。实施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主要支流防洪治理和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支持脱贫地区326条中小河流治理。


2.强化洪水调蓄能力建设。加快蓄滞洪区建设与布局优化调整,提升流域防洪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支持脱贫地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3.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开展山洪灾害补充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简易监测预警设施配备等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163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全面完成《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任务。开展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和调研,启动新一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4.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有水文站网现代化改造,重点实施中小河流洪水易发区、大江大河支流、重点水生态敏感区等水文站网建设,新建一批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并向脱贫地区予以倾斜。


(二)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


1.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甘肃白龙江引水、青海引黄济宁、四川引大济岷等重大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广西长塘、贵州花滩子等水库工程,深化云南清水河、贵州石龙、陕西焦岩等工程前期论证。加快推进贵州凤山、湖北姚家坪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涉及脱贫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实施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针对西北、西南供水水源不稳定的情况,加快推进已开工的中小型水库建设,新启动实施一批中小型水库工程。在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推进建设一批中小型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支持脱贫地区谋划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建设。


3.加强灌区建设改造。加快推进江西平江等大中型灌区前期工作,开工建设黑龙江三江平原、云南腾冲等大型灌区,加快安徽怀洪新河、江西梅江灌区等大中型灌区建设进度。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开展骨干灌排工程设施除险加固、配套达标,更新改造灌区内灌排泵站。推动优先将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支持涉及脱贫地区的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


(三)开展水生态保护治理


1.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大长江、黄河上中游和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坝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上。


2.开展河湖生态复苏。深入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实施华北地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做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试点县建设。


三、强化农村水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三个重点环节”,推进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提质增效。


(二)强化河湖管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压实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责任。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中小河流、农村河湖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深入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强化非常规水源利用,在资源型缺水的地方鼓励用好再生水、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完善用水权交易管理,规范开展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用水权交易。


四、实施重点区域帮扶


(一)抓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推进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水利任务,加快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利项目实施,推进四川龙塘水库、宁夏清水河流域供水等重大水利工程,实施一批农村供水、防洪减灾、灌溉排水等中小型水利工程。


(二)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落实定点帮扶工作机制,抓好水利部定点帮扶工作,指导定点帮扶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体化推进西藏、新疆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做好对口支援江西宁都工作。


(三)统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做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推进水利项目尽快落地。推进江西赣州革命老区水利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制度,健全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乡村振兴办统筹协调、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夯实推进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责任。适时召开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任会议,强化工作研究部署和调度推进。召开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工作会和定点帮扶工作会。


(二)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在用好政府财政资金的同时,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通过金融信贷、水利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资金(REITs)试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指导地方优先将项目和资金向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倾斜。指导脱贫地区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短板。


(三)强化推进落实。统筹实施水利乡村振兴工作,做到与具体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对中西部22个省份开展“一对一”水利乡村振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地方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十四五”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规划实施进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举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业务专题培训班。通过中央媒体、水利行业媒体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水利乡村振兴工作。编印水利乡村振兴工作简报,总结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经验典型。


(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整治水利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


来源: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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